广州电力设计研究院:
《关于对广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承接设计施工总承包业务分包行为界定的请示》(广州电设〔2014〕577号)收悉。经请示住房城乡建设部,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号),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业务;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如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应将工程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8日